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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优良工程奖评选活动,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质量管理,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优良工程奖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后,择优推荐。
第三条 市优良奖工程评选委员会负责市优良奖工程的评选工作。评选委员会由市建设局所属有关单位人员组成。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优良奖工程评选每年进行两次。上半年申报时间为6月 15 日-30日,下半年申报时间为11月 15日-30日。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参加市优良工程奖评选的工程项目,必须是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了各项建设手续,且已建成投产或使用的新建工程,并达到以下规模:
(一)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二)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工程;玻璃幕墙面积在 1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各类玻璃幕墙工程。
(三)工程造价在 300 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单跨跨度在 20 米以上的城市桥梁工程。用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公共广场工程。
(四)建筑面积 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
第六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的工程;
(二)保密工程;
(三)工程质量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工程;
(四)建设过程中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
(五)存在质量问题且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工程;
(六)没有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建设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善;
(二)通过有关部门、项目法人或投资单位组织的全面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
(三)工程竣工后经过半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未出现质量问题和隐患;
第八条 申报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优良工程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工程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和国家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三)主体结构获得市级结构优良工程奖;
(四)工程竣工后,经过半年以上使用检验,未发现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问题;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经半年使用后,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五)竣工住宅工程应达到入住条件,入住率在60%以上;
(六)住宅小区工程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共配套设施齐全且已交付使用;
2、小区内各单位工程的质量必须全部达到符合国家有关施工验收标准规范的要求,其中80%以上的单位工程的质量达到优良工程评选标准要求。
(七)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如系多个单项工程组成的一个单位工程,所含单项工程质量必须全部符合国家有关施工验收标准,规范的要求,其中50%以上的单项工程的质量达到优良工程奖评选标准要求。
第四章 申报和初审
第九条 申报市优良奖工程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市区(含乐平市、浮梁县)范围内的工程,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字同意后,由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申报;
(二)市直管工程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字同意后,由施工企业直接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申报。
第十条 申报市优良奖工程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申报资料总目录;
2、《景德镇市优良工程奖申报表》;
3、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4、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有分包工程时);
5、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和住户签名的质量回访记录;
6、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获市优良结构奖证书;
8、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9、反映工程竣工概貌和工程各细部质量的彩照10张(含主体结构部分),并附文字说明。
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表》由市建设局统一印制。《申报表》内签署意见的各栏,必须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对未签署具体评价意见的,视为无效。
(二)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辩认。
(三)申报资料为复印件时,必须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四)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并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资料中涉及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价、工程性质和用途等数据必须与工程实物一致。如有差异,要有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件说明。
(五)工程照片及声像资料的内容应包括:工程全貌、工程各主要功能部位、工程施工中的基坑开挖、基础施工、结构施工、门窗安装、屋面防水、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的质量水平和介绍以及能反映主要施工方法和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画面等。
(六)建筑幕墙工程的申报材料还应将所使用的材料的合格证明、隐蔽工程的性能检验记录、幕墙计算书、幕墙构件出厂合格证等内业资料复印件一并报送,单独成册。
(七)申报资料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并与《申报表》一起装订成册。
第十二条 市评委会依据本办法的申报条件和要求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申报单位。
第五章 工程检查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参选工程的质量水平,审核申报工程是否符合条件,市评委会要组织工程检查小组对参评工程进行检查。检查小组由熟悉工程质量情况、专业配套的技术人员 3 —4 人组成。
第十四条 工程复查本着简化程序、把握重点的原则进行;
(一) 对申报工程进行宏观检查,主要内容为:
1、 是否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2、 是否存有较多缺陷已明显反映出非精心施工的工程。
3、 业主或直接使用者(用户或住户)是否对工程有不满意处;
4、 工程是否存有较多缺陷已明显反映出非精心施工的工程。
5、 工程是否存在明显违反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的质量问题。
(二) 依据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有关的规范、规定对申报工程进行微观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 主体工程;
2、 防水工程;
3、 门窗工程;
4、 楼地面工程;
5、 装饰工程;
6、 玻璃幕墙工程;
7、 水、暖、燃气工程;
8、 电气工程;
(三) 有重点的查阅工程有关的资料;
(四) 检查小组对工程检查情况进行讲评。
第六章 工程评审与奖励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由市优良工程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委员会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工程质量技术,担任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6人;评审委员会由市建设局核准。评审工作必须公正、严肃、认真,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第十六条 评选委员会开会必须有7名以上评委参加,评委依据申报材料、工程核查报告及其它相关情况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评委投票赞成的工程方可报市建设局审定。
第十七条 对评选为市级优良的工程在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核发优良证书。
第十八条 获奖单位将在全市通报表彰,颁发获奖证书。业主依据项目获奖情况,也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凡被评定为景德镇市优良工程奖的项目,如符合省优工程、杜鹃花杯奖工程申报条件,由评委会负责推荐上报。
第七章 纪 律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直至给予行政处分,撤消参加工程检查或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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